1.身後事的交代及預立遺囑的重要性
「預立遺囑」,你開玩笑的吧!我還這麼健康,要我預立遺囑幹嘛?你想觸我霉頭,詛咒我早些走是嗎?以上這句是許多傳統華人的觀念,寫遺囑這件事,在一些保守的家庭裡面,更是連一個字都不能提出,因為家中長者大多會視為,小孩只想要早點分家產,感覺上就是希望他早日「歸西」一樣;而就算年輕一輩只是為了稅捐上的規劃,想要先省掉土地增值稅,或者因為遺產稅免稅額度高想要以遺產方式過戶不動產,也很擔心一經提出,老人家會認為孩子不孝,進而把親情關係給打壞。
但事實上,預立遺囑的好處是相當多的,只要遺囑人還在世,財產依舊為自己所有,亦可按照自己的意思處分(包含出租、出售、贈與、買賣等等,而在寫了遺囑之後,所有權人的權利均不受限制),而遺囑人也能隨時更改遺囑,也就是以重新撰寫後遺囑的方式,再將前面做的遺囑撤回、做公證變更。若遺囑人發現景氣佳,想將名下不動產出售賺取利益,進而將利潤用在自己身上等情形,均可以隨時對於遺囑中提到的財產做處理,而遺囑人寫了遺囑之後,更不必怕財產贈與給子女後遭到棄養,所以絕對是一大優點。
此外!辦理遺囑公證或認證,遺囑人需要親自到場,如果遺囑人不認識字無法書寫,要另外找兩位無財產並跟特定親屬關係的人到場當見證人(詳後述),而需要攜帶身份及財產證明文件,最好另帶戶籍謄本;財產要給誰,想要指定誰當遺囑執行人,最好都要有身分證字號,以便核對身份。
2. 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過戶省事迅速:
另外在節稅方面,以遺囑辦理繼承登記與一般繼承一樣,固然只有遺產稅問題,不須繳納增值稅,且民法也規定,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也就是繼承人於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並不得妨礙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
實務上,遺囑中各繼承人繼承的財產有時難免多寡不均,而分配到較少遺產的繼承人大多會較不願意提供印鑑證明等文件配合辦理,甚至要求「補償金」才願意配合辦理,因此容易導致遺囑人處分遺產的意思遭到扭曲,所以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未來辦理過戶時,比較能夠貫徹遺囑人的意思。
詳言之,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時,遺囑執行人可以替全體繼承人辦理國稅局遺產稅申報完稅程序(遺囑執行人是第一順位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將來也可以主張遺囑執行人報酬),以及在地政事務所依照遺囑內容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將來辦理過戶時,在地政事務所那一關也就不需要全體繼承人提供印鑑證明才能辦理繼承登記。
3. 遺囑即便侵害特留分,仍然發生效力,只是有特留分扣減的問題:
民法規定,為保障各繼承人的繼承權利,有所謂「特留分」的設計,當然這個制度理論上是要保障每一個子女都能享有他們的權利,尤其是以前,出嫁了的女兒,就是經常被犧牲權利的人。
前面有說到,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時,繼承人於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並不得妨礙其職務之執行,所以繼承人原則上無法對於遺囑執行人的程序進行阻撓,但是認為被侵害特留分的繼承人(如女兒,千萬記住,女婿、媳婦不是繼承人,只能是受遺贈人),還是可以主張特留分扣減權,要打官司主張扣減。
此外,民法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所以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裡面有交代到自己之前給過女兒嫁妝、幫她們買房子、給錢做生意,這種特種贈與的價值要加入遺產裡面一起計算遺產總價值,簡而言之,如果曾經有過特種贈與的狀況,被繼承人的女兒能主張的特留分金額會被「稀釋掉」,能分的就會更少。
預立遺囑的方式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遺囑分成五種方式,可依情況選擇:分別為「口授遺囑」、「自書遺囑」、「代筆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五種。
1. 口授遺囑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辦理遺囑時,才會辦理口授遺囑;口授遺囑就像電視上演的,遺囑人躺在病床上指定二名以上的見證人,敘述遺囑意旨,見證人中的一人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或者是錄音方式,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為真正以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然後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由於口授遺囑是在特殊危急情形時使用,程序不像其他遺囑的程序一樣完整,所以在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提經親屬會議認定遺囑的真偽,如果對於親屬會議認定有異議時,可以請求法院判斷遺囑真偽,當然這時候可能一場親情倫理的劇碼就會真實上演了。
所以這種遺囑的地位比較危怠不安,很容易就被推翻了,法律也規定一旦遺囑人可以用別種方式辦理遺囑時,口授遺囑就失效了。
2. 自書遺囑:
所謂自書遺囑,就是由遺囑人從頭到尾親自書寫全文,最後加上年、月、日並親自簽名;比方前言所述,筆者書寫的遺囑即是,但是重點一定要親自書寫全文加上簽名,不能用打字等方式替代,所以辦理自書遺囑的當事人,必須要認識字而且可以自己書寫全文才行,有時候當事人會說:「我認識字啊,我會簽自己的名字!」,但一問之下才知道是「只會簽名」、「看得懂部分的字」,這種情形是不能夠辦理自書遺囑認證的。
自書遺囑可以提出給公證事務所或者法院公證處,請求辦理認證,該認證文件會由公證處所永久保存。
3. 代書遺囑:
公證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並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代筆遺囑可以提出給公證事務所或者法院公證處,請求辦理認證,該認證文件會由公證處所永久保存。
目前有學說以及實務見解認為「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及法院實務學者見解參照,該規定所稱使見證人中之1人筆記,因法律未規定筆記方式,又代筆遺囑方式制定,重在透過代筆見證人將遺囑人遺囑意旨以文字予以表明,故亦可以電腦打字作成,以因應資訊化社會需求。」(法務部民國101年12月21日法律字第10103109870號函、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432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第49號判決、內政部104年7月3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0427976號函[2])而公證人的立場則採取比較保留的態度,在立法上除了自書遺囑之外,其實應該可以仿效他國都可以開放以打字方式作成,但因為我國並未像西方國家有簽名登記的配套,所以在沒有正式修法以前,個人還是採取比較保留的見解,代筆遺囑仍然需要代筆人親自書寫。
4. 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須由公證人親自書寫,遺囑人指定兩名見證人,並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再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公證遺囑亦由公證處所永久保存。
所謂「同行簽名」指的是「一起在文件上簽名」。之前實務上曾經發生過有人拿公證遺囑到相關單位要辦理不動產過戶,可是被該單位退件,理由是「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應同行簽名」,但是簽名欄位上下不同行,所以不能接受該遺囑,這裡要格外注意!
5. 密封遺囑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見證人的資格限制
民法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都不能擔任遺囑的見證人,簡單來講,見證人要成年,心智狀正常,跟遺囑人沒有特定親屬關係或財產關係才能擔任見證人;遺囑人的繼承人、媳婦女婿跟高堂孫兒輩的都不能擔任見證人,財產要分給誰,那個人本身,跟他的媳婦女婿跟高堂孫兒輩的都不能擔任見證人,此外,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也不能擔任遺囑的見證人,例如有當事人就會找鄰居、里長擔任見證人。
五、結語:意外跟明天不知道誰先到來
預立遺囑是要觸霉頭?還是要為了讓人做好萬全準備呢?是年輕人該立遺囑還應該是老人呢?有句俗語是這麼說的,棺材是裝死人不是只裝老人的,這句話很粗俗,但也很真實,小編個人認為,不管是年輕人還是老人,只要做了萬全的準備,那就算意外突然找麻煩,至少後人也不會因為繼承問題,進而產生無謂的嫌隙,尤其現代運輸科技的突飛猛進,給人們帶來了快捷的交通,不過也因為快捷所以發生許多重大意外事故。小編在此例舉二個近年來台灣發生的交通重大意外事件:一、2018年由樹林開往台東的6432次普悠瑪列車,於下午約4時50分時行經宜蘭線新馬站前彎道時以時速約135公里速度出軌,8節車廂全數出軌,其中第3、5、7、8節車廂翻覆,造成18名乘客死亡、215人輕重傷。二、今年清明節連假首日,由樹林開往臺東的408次太魯閣列車,於上午9點28分47秒行經北迴線花蓮縣秀林鄉和仁崇德間清水隧道前(51K+250),撞上從隧道上方滑落施作明隧道工程的工程車,導致列車出軌,5至8車廂高速撞入隧道而嚴重變形,這班太魯閣號8節車廂,包含站票在內乘客共492人,其中327名為台東人,經最後DNA確認比對結果公布為49人死亡和216人輕重傷。
小編知道雖然事件已過,但家屬的心情,應該還是無法釋懷,再提及此事件,小編無意冒犯,只是希望大家能夠珍惜身邊的所有人,因為意外跟明天,真的不知道誰會先到來,最後願逝者安息,親人平安,謹以此文對遺囑及繼承規範進行說明,希望藉此讓社會大眾更加了解真的別等到離開了才來安排身後事,因為一切都來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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